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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光华yl6776永利集团朱庆育教授来校作“法律行为效力瑕疵体系”讲座

日期:2018-10-16    点击:

        10月15日晚,浙江大学光华yl6776永利集团朱庆育教授应邀在环宇楼t301室作了题为“法律行为效力瑕疵体系”的讲座。本次讲座由yl6776永利集团院长陈永强教授主持、点评。来自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和永利集团yl6776永利集团师生二百多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朱庆育教授曾于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兼任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现任浙江大学光华yl6776永利集团教授、兼任北京大学国际yl6776永利集团(深圳)客座教授。朱教授对民法学、法学方法论、德国近现代民法史与法律哲学有精深的研究,代表作品主要有《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精神科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版)、《法律行为概念疏证》(《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法典理性与民法总则》(《中外法学》2010年第4期)、《私法自治与民法规范》(《中外法学》2012年第3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评注》(《法学家》2016年第3期)等。他曾获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特别奖、优秀教师奖,连续入选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
         讲座中,朱庆育教授围绕“法律行为为何会出现效力瑕疵”、“什么事由会导致法律行为出现效力瑕疵”、“效力瑕疵事由会导致法律行为出现何种效力瑕疵”、“如何设置(理解)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效力规则”四个问题对法律行为效力瑕疵体系进行了讲解。朱教授指出,法律行为之所以未产生预设的法律效力,是因为存在某种法律障碍。无论何种法律行为,均需经过效力瑕疵一般规则的检验,在《民法总则》第136条1款、第143条等条文基础上,由对法律效力进行挑战的一方提出消极要件以证明障碍存在。法律行为效力瑕疵存在多种形态,从强到弱的排列分别为无效、未决的无效(效力待定)及可撤销,如先将效力二分为有效和无效,则在二者间靠近无效一侧是未决的无效,而靠近有效一侧是可撤销。接着,朱教授将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事由分为自身因素、他人因素与秩序因素三类,逐次递进予以分析。自身因素是当事人作为表意人,因判断能力不足或隐藏真实意思而导致法律行为有瑕疵,具体可分为判断能力(暂时、持续)、意思保留(单方、通谋)、单方错误三种情形。他人因素指具体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因素,可分为表意自由(包含他人制造困境的恶意欺诈、非法胁迫,及他人利用困境的乘人之危)与事务处置(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秩序因素在于法律中强制规范,包含法律禁令、公序良俗与形式强制。
         在提问回答环节中,在座师生踊跃发言、积极提问,朱庆育教授对于大家的疑问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并与现场听众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现场掌声不断,直至讲座结束在座听众仍意犹未尽。朱教授的整个讲座清晰地勾勒出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体系、结构、层次和逻辑,让同学们感受到了一流大学法学教授的授课风采、广博的知识体系和开阔的研究视野。
         朱教授本次讲座的影响力十分大,吸引了大量来自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理工大学等校外师生的参与,进一步提升了永利集团yl6776永利集团的影响力。yl6776永利集团教师还和朱教授交流了法学一流学科建设的几个问题,为永利集团法学一流学科建设提供了的宝贵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