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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集团教师出席“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的高端学术研讨

日期:2015-12-21    点击:

        日前,"标准必要专利研讨会"在深圳成功举行。本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及深圳大学yl6776永利集团主办,与会代表共80余人,包括直接参与我国有关标准必要专利典型案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广东省高院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市知识产权法院的资深法官,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郭禾教授和清华、同济、西政、中山大学、旧金山大学、新加坡管理学院等国内外高校知名学者,还有来自腾讯、华为、中兴等企业资深法务专家、知名律师代表。研讨会由国内知名"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研究专家,深圳大学yl6776永利集团李杨教授主持。永利集团yl6776永利集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丽琴教授、彭飞荣副教授应邀参会,经济法研究生马尚、阮家莉也一并参加。
        本次研讨会是继2015年11月18日清华大学yl6776永利集团举办"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国际研讨会后的又一次重要学术会议,围绕六大问题:一、何为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必要专利究竟是技术标准还是商业标准又或者是技术和商业混合标准。二、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的法律属性。三、FRAND承诺对禁令救济的影响。四、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计算。五、反垄断法适用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优点与不足。六、其他问题:包括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者的请求权基础、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准据法适用等问题。与会专家紧密结合国际和国内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重大判例和相关理论制度的构建等展开了深入的研讨。
        陶丽琴教授就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中的许可费纠纷案件的法律性质定位及许可费计算方法等核心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她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对标准实施者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费的诉讼案,界定该类诉讼的性质是正确审案的前提,基于国际上公认的FRAND规则,标准实施者实施标准之时,即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就标准必要专利实施构成许可实施合同,具体就许可使用费确定纠纷之诉讼应该首先是一个合同性质而非侵权性质的诉讼,她主张有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诉讼案最好不要简单地直接使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此观点得到了多数与会学者、法官和律师的赞同。
        本次研讨会议期间,陶丽琴院长向与会专家、学者介绍了永利集团yl6776永利集团、知识产权学院、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省协同创新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浙江)基地对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的研究成果。标准领域是永利集团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的重要发展领域,法学学科作为永利集团省人文社科重要研究基地"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管理"和"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省协同创新中心的重要支撑学科,一直重视标准化法特色学科方向的发展,2006年即成立了"标准与法规研究中心";yl6776永利集团经济法硕士点创建之初即将"标准化原理和标准法"支撑研究方向之一,受我国已故标准化著名学者李春田教授的支持,直接参与该方向研究生的培养授课,学位点现聘任原国家标委主任纪正昆、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副主任郭力生等为硕导直接带研究生。2006年首届毕业生杨晶晶就是以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法相关问题作为研究选题,2007届硕士毕业生于连超的博士学位论文"私有标准的竞争法分析"获首届"中华法学硕博英才奖"一等奖。近年来,以"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已成为标准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重要的理论与实践热点和难点,我法学学科亦紧跟该领域理论、立法和实务的前沿,加强学术研究,聘请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理论与战略研究所王益谊所长担任兼职教授,已有多篇硕士学位论文对该领域作重点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浙江)基地还举办了"专利标准化制度与战略培训班"国家培训项目,专门开展"《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及其配套标准解读、企业专利标准化战略、产业联盟标准化战略"等内容的研讨性培训。
        本次会议把我国对标准必要专利这一国际热点问题的研究提升了一个新的高度,结合"华为诉美国IDC案"的胜诉经验,给我国学者对该领域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更加清晰的指引,给司法部门尤其是知识产权法院的司法工作带来了福音,对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性布局发挥了专业的推动作用。会议内容受《人民司法》、《知识产权报》等报刊媒体和《中国知识产权》、《知产力》等网络媒体高度关注,重要内容已见报道。永利集团老师通过积极参与该前沿领域的研究和学术交流,对促进永利集团在学科研究方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学术影响力的提升、拓展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新增长点等,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陶院长在会上发言